崇明师生公寓


华东师范大学崇明师生公寓管理办法

20239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华东师范大学崇明师生公寓的统一管理和合理使用,更好地为学校上岛师生在崇明开展工作提供服务,根据华师后保部【20183号《教师招待所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华东师范大学崇明师生公寓现指崇明区陈家镇雪雁路66弄(简称陈家镇公寓)。

第三条 学校对崇明师生公寓的调配和管理遵循统一管理、申请使用、合理调配的原则,满足入住人员因公临时住宿需求,时间一般为一周以内,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住宿时间可与管理员沟通。

第二章 入住人员范围

第四条 申请崇明师生公寓的对象:

1、上岛开展科研和教学工作的教职工及学生;

2、上岛开展工作的访问学者、客座研究人员;

3、其他单位人员因工作需要,经崇明生态研究院审核同意入住的。

第五条 住宿仅限登记者本人,不得留宿他人,严禁将房间转借给他人使用;住宿期间如有客人来访,须填写访客登记簿,并在规定时间内离开(当日2100前)。

第三章 申请及办理流程

第六条 申请及办理流程

1、如申请人为本校教职工,可通过以下方式申请:

1)华东师范大学崇明师生公寓预订系统

网址:http://www.aptchm.ecnu.edu.cn/index,用户名和密码为教职工本人公共数据库用户名和密码。

2)华东师范大学微信服务平台-微信企业号:“企业应用”-“崇明师生公寓”

3)“企业微信”APP:“工作台”-“崇明师生公寓”

2、如申请人为本校学生,可由导师或所在院系辅导员在华东师范大学崇明师生公寓预订系统网站上代为申请(微信预约暂无代学生预约功能)

3、如申请人为外校人员,如访问学者,客座研究人员或其他因工作特殊需要申请入住的外校人员,经崇明生态研究院审核同意后可通过以下方式申请:填写华东师范大学崇明师生公寓住宿申请表 - 姓名.doc,并签名;所在单位审核申请表并盖公章;如申请人为学生的,还需导师和辅导员签名。申请人将申请表word版和签字盖章扫描后的pdf版提前至少一个工作日发送至管理人员邮箱(chmoffice@chm.ecnu.edu.cn)。

4、如遇特殊情况无法通过预订系统申请,本校教职工和学生可参照外校人员申请方式申请(教职工无需加盖单位公章)。

5、经审核通过后,管理人员发送邮件给予确认回复。

6、申请人凭以下材料办理入住手续:

1)申请表原件(外校人员需提供);

2)校园卡原件及复印件(本校人员需提供)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外校人员需提供)

逾期未办理的,视为自动取消。如入住需求发生变化,请及时告知,取消预约。

7、入住及退房手续办理时间为每天08:00-17:00(含工作日及周末),如有特殊情况无法按时入住和退房的,需提前联系公寓管理员(最晚延迟至2100),否则将视为自动取消预订,不再保留房间。

第七条 现场办理入住流程为: 提交申请表原件(外校人员提供)、核验身份证及校园卡原件并提交复印件100元押金领取房间钥匙入住;

办理退房流程为:登记退房 → 检查房间 → 归还房间钥匙 → 退房退押金。

办理地点:陈家镇公寓155号楼101室。

第八条 陈家镇公寓的房型为一室一厅、二室一厅和三室一厅。申请时,管理人员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时间、需求情况、房源情况等,综合考量,协调入住。

第四章 住宿服务

第九条 崇明师生公寓内提供基本的床上用品以及空调、热水淋浴器等设施。

第十条 崇明师生公寓被套、枕套(巾)、床单等卧具实行一客一换;玻璃、窗帘每月清洁,做到明亮、无尘;公用茶具每日清洗消毒,茶具表面保持光洁、无污垢、无油渍、无水渍、无异味客房内卫生间的洗漱池、浴盆、座便器每日清洗消毒,清扫工具分开,做到无交叉污染。

第五章 入住管理

第十一条 入住人的义务

1遵纪守法,自觉接受地区警署、居住小区居委会、业委会和物业的管理,遵守居住小区、楼宇文明公约,自觉维护公寓公共卫生;

2不在崇明师生公寓中从事违背社会公德、危害社会公共利益、损害他人合法利益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活动;

3、不得改变房屋室内结构,不得违章搭建;

4、不得转租或变相转租房间、床位等;

5、不得私自携带未填写申请信息的校内外人员入住;

6、必须保持室内原设施、设备的完好性。若有损坏需予以修缮,故意损坏的,必须赔偿;

7、不得私接乱拉电线、不私接自来水、煤气(天燃气),严禁违章用电、用火等;不得使用厨房煤气灶或自带电器进行烹饪;

8、不得在房间内进行实验操作。

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入住人,视情节轻重,学校可追究入住人的相关责任。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住宿期间由自身原因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由住宿者本人承担。

第十三条 住宿人员应妥善保管自己的财物, 出入随手锁门,如由于自身原因造成物品遗失,所有损失将由本人承担。

第十四条 禁止在楼内及房间内吸烟,不准私自使用大功率电器设备及乱拉电线等违反消防规定行为,不得在房间内存放各种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五条 入住人员须妥善保管好房间钥匙,不得私配及转借给他人,如有遗失及时与工作人员联系。

第十六条 如有以上问题发生,住宿立即停止,情节严重者,可视情况取消住宿申请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91起施行,后续根据运行情况再作修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崇明生态研究院负责解释。

 

                                       崇明生态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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