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崇明生态研究院

(上海高校IV类高峰学科“岛屿大气与生态”)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上海市加快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上海高等学校学科建设与优化布局规划(2021-2025年)》《上海高校高峰学科建设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结合崇明生态研究院IV类高峰学科建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崇明生态研究院(上海高校IV类高峰学科“岛屿大气与生态”)由华东师范大学牵头,协同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和崇明区人民政府共同建设,崇明生态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是该IV类高峰学科建设依托的实体。

第三条 研究院的建设目标是成为崇明世界级生态岛建设的重要科技支撑和世界级生态科创的重要平台。以实体化运行的研究院为载体,汇聚一流人才,开展一流研究,产出一流成果。

第四条 研究院积极服务国家战略,紧密对接国家及上海对建设崇明世界级生态岛的要求,以学科为牵引,以需求为导向,以协同创新为核心,整合跨学科、跨领域、跨部门创新要素,充分发挥牵头高校和协同单位的资源集聚优势,创建能够激发活力的激励机制,形成最大建设合力。


第二章 组织管理和职责

第五条 华东师范大学、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以及崇明区人民政府均为研究院IV类高峰学科建设的承担单位,共同承担该学科的建设与管理责任。华东师范大学为高峰学科建设和研究院运行保障的主要责任方,应在校级层面形成具体建设思路和运行保障机制,并配备强有力的管理团队;各协同高校要配合华东师范大学协同联动、跨界融合,建立运行保障机制,确保同城协同的顺利实施;崇明区人民政府结合研究院的特点,提出为建设世界级生态岛服务的需求,并在工作和生活条件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六条 研究院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理事会是研究院的最高决策机构。研究院设立学术委员会,监督委员会、执行委员会。研究院设院长1名,副院长2-3名,在院长领导下负责执行理事会决议和研究院的建设与管理。

第七条 理事会由华东师范大学、各协同高校的负责人组成,理事长由牵头高校负责人担任。理事会的主要职责为:(一)审定研究院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二)聘任研究院院长,审定研究院组织框架;(三)批准研究院的年度工作报告及财务预、决算;(四)对IV类高峰学科建设进行宏观指导,对研究院建设进展和绩效进行考核;(五)负责其他需要理事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由具有国际视野、熟悉国内外发展状况以及有较深学术造诣的国内外知名专家组成。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对研究院建设进行学术指导和咨询,对研究院的中心和智库进行学术评价。

第九条 监督委员会由牵头高校和协同高校相关学术专家、管理专家、财务专家等组成。监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对研究院的学术规范、经费使用和运行情况等进行监督。

第十条 执行委员会为研究院的日常运作机构,由研究院院长和各研究中心/智库主任等组成。执行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制定研究院的运行管理相关规章制度;依据研究院的发展战略,在学术委员会指导下,推进实施科学研究、国际合作、人才培养、社会服务、科学普及和相关单位的组织与协调。

第十一条 研究院以解决崇明相关重大科研任务或重大科学问题为牵引,采取“专职管理运行团队+专兼职科学家团队”的双轨运行机制。


第三章 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

第十二条 研究院采用“岗位管理”、“以任务为导向的评聘制度”,根据研究院建设任务和需求,设置岗位并进行人员聘用。

第十三条 研究院设立专职管理团队、财务团队,人事关系落在华东师范大学,参照院系行政序列进行管理,岗位设定和工作考核由研究院进行。

第十四条 研究人员采用全员聘任制,不设永久职位。研究人员面向国内外公开招聘。坚持统筹设岗、分批招聘、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十五条 研究人员采取研究院与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双聘制”的形式,岗位工作与人事关系分离。受聘人员人事关系保留在各参与单位,与研究院签订岗位工作合同,实行协议岗位津贴制,并在各自聘任单位备案。研究院根据受聘人员岗位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并发放相应的岗位津贴。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对研究院考核结果的认定由各单位自行制定。

第十六条 研究院建立人员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所有人员与研究院签订有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实行评聘考核,合格者可续聘,不合格者解聘。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 研究院经费来源主要包括:高峰学科建设经费、财政补助收入、科研事业收入、牵头高校和协同单位投入、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十八条 研究院经费设立单独账户,专款专用,按照国家、上海市、华东师范大学财务制度依法依规合理有效使用。

第十九条 研究院所有会计账簿、凭证、账册和报表,均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条例,以及华东师范大学财务规定进行制作并保存。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由专业审计机构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第五章 知识产权

第二十条 研究院鼓励协同体内的知识产权分享,成果联合署名。华东师范大学与各协同单位联合完成的教学科研项目产生的知识产权的具体归属和分享,由参与单位共同协商决定。成果署名应包含崇明生态研究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理事会审议并批准,正式签署文本一式三份,参与单位各持一份。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正式实行。